
12月16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武漢長江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非法買賣外匯,被罰款233.1萬元。
據處罰文書,武漢長江違反了《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相關部門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予以處罰。
《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和售匯,也可以在外匯調劑中心買賣外匯,其他境內機構、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只能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和售匯。
《中國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