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人今日在主場104-101加時險勝猛龍。
加時賽中,哈里斯命中一記底角三分,落地時被巴恩斯撞翻,裁判先是吹罰了三加一,但是猛龍主帥納斯要求挑戰巴恩斯的這個犯規,裁判去看錄像。
看完錄像之后,裁判改判塔克絆人犯規在先,因此這個回合是76人的進攻犯規在進球之前,哈里斯的進球被取消,球權給到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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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吧友發問:明明挑戰的是巴恩斯的犯規,裁判為什么可以改判成塔克的犯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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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規則,柯戴表此前科普過一次:NBA的挑戰規則中有說明,當一隊以“理由1”要求挑戰時,裁判看錄像時,需要看“理由1”是否正確,同時,裁判也可以看“理由2”、“理由3”、“理由4”、“理由ABCD”等可能導致改判的場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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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到今日這個案例中,按照NBA規則原文,Section III a(2)條款,裁判除了看巴恩斯的犯規,還可以看“在哨響吹的犯規的附近,是否有應該吹但沒吹的犯規”(下圖黃線字段)。
而在巴恩斯犯規之前,裁判發現了塔克有一個絆人犯規,因此,裁判以此為理由進行了改判,符合NBA的規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