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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灰熊不敵森林狼的第四節最后時刻,莫蘭特和狄龍雙雙被驅逐了,這是前者生涯首次被驅逐!
但是有細心的吧友發現,狄龍被驅逐是因為本場累計了兩次技術犯規,而莫蘭特本場比賽好像就被吹了這一個技術犯規呀,這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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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原因很簡單,因為技術犯規并不是一定要記滿兩次才被驅逐的。
NBA規定:任何球員、教練、訓練師或其他替補隊員都可能因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被判最多兩次技術犯規。
而這些違規者中任何一個人只要犯一次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就可以被驅逐(may be ejected),犯兩次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就必須被驅逐(must be ej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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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來了,到底什么是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呢?
NBA規定:延誤比賽、防守3秒、教練犯規、開球后多人少人、球員掛筐、未列入大名單球員參加比賽等行為都不屬于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
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如下:
1、對裁判不敬
2、與裁判有身體接觸
3、對判罰或未判罰的公開抗議行為
4、使用臟話
5、教練未經允許進入比賽場地
6、在沒有身體對抗情況下,故意肘擊對手或做出任何不自然的身體動作。
7、嘲笑與辱罵行為
此外,NBA規定辱罵或褻瀆裁判不應被視為判罰技術犯規的唯一理由,不斷地批評或抱怨也可作為評估技術犯規的充分理由,行為不端者將被驅逐出比賽。
簡而言之,就是球員出現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后,情節嚴重者,裁判是可以通過一個技術犯規將其驅逐出場的。
那么莫蘭特干什么了呢?(裁判顯然不太開心)
具體細節只有當事人清楚,雖然莫蘭特賽后也為自己喊冤,“我只是對裁判講了他們對我說的話。”但可以肯定的一點是,在莫蘭特與裁判的“互動”過程中,裁判一定感覺自己沒有被尊重。
而莫蘭特這種行為符合聯盟規定中所說的違反體育道德行為,所以裁判可以只吹一個技術犯規,就將其驅逐出場。